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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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根据《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质发〔2003〕4 号),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2002年制定的《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和品牌建设,加强宁波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宁波名牌产品的认定,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服务品牌)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发〔2003〕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发展培育名牌产品的通知》(甬政发〔1997〕1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名牌产品是指实物(服务)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评价、认定的产品(服务品牌)。
第三条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实施工作,推进宁波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认定委员会是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宁波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下开展对宁波名牌产品的评价,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进行,并向认定委员会报告评价结果。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宁波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宁波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宁波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宁波名牌产品的要求:
(一)申请宁波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相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具有完善的善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宁波名牌的产品(服务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批量生产已满3年,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年销售额、实现利税、产品(服务品牌)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在4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产品销售额居全国同类行业前十位、省内同类行业前三位;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服务收益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实物(服务)质量稳定,在市内同类产品(服务品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用户(顾客)满意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产品的生产和环境必须符合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的要求。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宁波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宁波市内的。
(二)产品使用市外注册商标的。
(三)列入许可证、强制认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四)产品在近3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出口产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的,产品因质量、卫生、环保、安全等问题受到处罚或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企业在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用户(顾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产品(服务品牌)。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品牌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品牌)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实守信主要评价申报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品牌)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的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3月底为受理宁波名牌产品申请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波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宁波名牌产品申请表》后,对照宁波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预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品牌)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
第十七条 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对申报产品(服务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宁波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宁波名牌产品名单,采用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3.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条 认定委员会将全体会议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必要时再次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以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宁波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宁波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得宁波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宁波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宁波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的,免于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的定期质量监督检查,其生产(服务)企业享受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宁波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其生产(服务)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宁波名牌产品中择优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浙江名牌产品和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宁波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品牌),如产品(服务品牌)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服务品牌)的宁波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宁波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宁波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服务品牌)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宁波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品牌),不得冒用宁波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宁波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品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认定的产品(服务品牌),不得继续使用宁波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宁波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各级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中国名牌、浙江名牌、宁波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按季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作为名牌产品考核评价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参与宁波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宁波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宁波名牌产品称号,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宁波名牌产品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宁波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2〕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农办、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宁波检验检疫局负责人,市质量管理协会会长
委 员:市委宣传部、市经委(行业办)、市农办、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宁波检验检疫局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市质量管理协会、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质量管理处处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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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10月19日
免去刘彦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世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11月20日
一、免去郑锦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李家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家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邵炯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九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郭天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如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徐次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瞿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郑耀文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建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衣冠不整者,免入公交车吗?
           杨涛

   近日,《今晚报》组织了一场名为“乘坐公交是否也能衣冠不整、谢绝入内”的读者讨论,讨论缘于该报接到了一些读者的反映。一名乘客说:“我在乘坐801路时,司机竟然让浑身味道令人作呕的一名乞丐也上了车,车上的人都躲着走,别扭死了。”另一位乘客也反映说,经过王顶堤批发市场的646路公交车上,经常能遇到提拿着鱼、虾等水产品的小贩乘车,这些“特殊”乘客们把货物放在车厢通道上,搞得车厢地面及周边满是腥气,致使很多乘客不愿上车,结果造成高峰时段有车不能上。

“衣冠不整,谢绝入内”一向是一些高档酒店、饭店专用字样,一度引起了人们对于有关“平等、权利”的话题的激烈的讨论。在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对垒之后,“谢绝”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默许,毕竟高级酒店、饭店并非是任何人都去得起的。但是,城市公交车,作为很多普通市民选择的出行工具,是否也能够作出类似“衣冠不整,谢绝入内”的规定呢?现实中出现的尴尬使得这一问题被提了出来。
从法律角度来看,乘客是无权提出“衣冠不整”者下车的要求。任何人只要向公交公司购买了车票,就是与其订立了客运合同。只要他不妨碍他人的正常乘车,不要说是乘客,就是公交公司也不能拒绝运送所谓“衣冠不整”者,否则就是对合同的违反,要负违约责任。
那么,公交公司是否有权对于“衣冠不整”者拒售车票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我们从公交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上分析,公交运输是一种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公共产品,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服务。比起酒店、饭店等不带公益性质的服务行业来说,其在在签订合同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法定理由公交公司不能拒售车票,这是其法定的一种义务。在建设部、公安部1993年共同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四条仅规定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并没有禁止“衣冠不整”者不准乘坐车、船。法无禁止即自由,购买车票,寻求公交服务是便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上升到宪法层面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所谓“衣冠不整”者拒售车票,便是对他们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利的侵犯。
但问题还不仅仅于此,因为上面还只是解决了在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即在实然上是怎样。但是本次讨论还涉及“衣冠不整”者乘车对其他乘客甚至是大多数乘客权利的侵犯,因此我们还要解决的是应当不应当限制其乘车的问题,即在应然层面上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看乞丐上车的问题,乞丐应当是最“不整衣冠”的人了。但是,没有人天生想为乞丐,除非一些所谓的“假乞丐”,这是一种天生的缺陷与后天的环境造成,相信乞丐和许多“衣冠不整”者一样并非就自愿不整衣冠,实在是一种生活所迫,当然也有些人是生活习惯。但不管如何,让“衣冠不整”者上车对于大多数乘客而言损害的只是他们姑且说是“审美”的权利和“闻听正常气味”的权利。但如果不让他们上车,损害的是“衣冠不整”者享受公共交通服务的权利,这是一种更为重大的权利。面对少数弱者的更为重大的权利,我们有什么理由说,多数人的权利就一定优于少数人的权利呢?毕竟,“审美”的权利和“闻听正常气味”的权利可以暂时放弃并不带来多大的损害,而享受公共交通服务的权利却无法替代。
其次,我们来分析提拿着鱼、虾等水产品的小贩的乘车权利。其实,笔者认为,这些不应列入“衣冠不整”者范围内,因为他们不仅是以“衣冠”,而且是以提拿着鱼、虾的行动影响他人。他们不仅影响了大多数乘客“审美”的权利和“闻听正常气味”,而且从实质意义上讲,由于这种恶劣的气味已经影响到乘客身心健康、影响到大多数乘客正常乘车的权利。因为这些乘客把货物放在车厢通道上,搞得车厢地面及周边满是腥气,致使很多乘客不愿上车,结果造成高峰时段有车不能上。这时便涉及少数人乘车权利与多数人乘车权利之间的博弈,我们认为当然要优先考虑多数人乘车权利,兼顾少数人乘车权利,比如在高峰时期间禁止其止车,可开设不同价格的车次;公交公司也要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如司机及时清扫车厢,保持车内卫生;这些乘客本身也要注意影响,做好包装等等,尽可能不去妨碍他人的权利。
从这场讨论中,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在国民心目中培养共和的理念。民主的观念历经多年的传播,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共和的理念却知之甚少。民主是指由大多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当家作主。而共和却是指不仅仅要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与主张,少数人的利益与主张也不容忽视。这是因为:一是大多数人决定认为正确的事情,也许只是在某一小范围是正确的,放到更在范围也许并不正确。前些年广东一些地方农村投票剥夺出嫁女应有的享受村里福利的权利便是一例证。二是从历史长河来看,往往有时真理只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这一事实屡屡为历史所证。三是多数人有时是盲目、愚昧的,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希特勒何以上台与文化大革命的悲剧是最好的诠注。最后,人之为人,有一些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由与权利,诸如生命、健康、安全等等。
当一个社会,不仅民主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共和理念也家喻户晓,当大多数人的权益得以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也不随意被忽视时。我们才可以说这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法治的社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